2018年04月12日 16:45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晓晓 通讯员刘丹报道)施工单位为建筑工人购买意外伤害险,本是给工人多份保障,可当孙坤施工期间出了意外后,却因单位买的是团体意外险而拿不上相应的保金。
我的经历
几年前,孙坤从老家来到新疆务工。去年6月中旬,他在库尔勒某工地从事刷涂料工作,才干了两个月,就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孙坤腰椎骨折伴截瘫,肋骨、肩胛骨骨折。在医院治疗后孙坤进行了伤残鉴定,经鉴定为二级伤残。
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是工伤,孙坤的医药费由其工作的施工单位出。可除去高额的医药费,已成为高位截瘫残疾人的孙坤更担心的是未来的生活。孙坤想到在他开始工作时,施工单位为其购买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称“建工团体意外险”),出院后,他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与此同时,孙坤所在的施工单位也向保险公司要这笔保险金。
保险金就一份,两方各执一词,都要保险金,保险公司一直未将保险受益人的身份确定,所以一直未理赔。
今年2月,孙坤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他60万元保险金。
我要吐槽
“单位给我买的保险,在保险期内我出险,应给我理赔。即使单位给我出了医药费,那是工伤,是单位应该出的。”孙坤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把60万元保险金给他。
而施工单位认为,公司为员工掏钱购买了建工团体意外险,该笔保险的投保人是公司,保费也是由公司缴纳,现孙坤在工作中受伤已被人事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要对其进行赔偿,该笔保险应当先赔偿至公司,再由公司向孙坤进行理赔。
那么这种建工团体意外险该怎么赔偿呢?保险金是应当赔偿给施工单位还是被保险人呢?
这样维权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原告搞错主体,诉错了保险公司,本案真正的矛盾双方应是孙坤与所在施工单位。承办法官联系了保险公司,向承保公司释明法律关系。
年龄在16周岁到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劳动的公民,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合法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保建工团体意外险。一般来说此种保险都是以施工企业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以在工地施工的工人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施工现场,或指定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所以建工团体意外险的保险受益人不能是公司,而是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赔偿给被保险人个人。
经过法院释明,保险公司表示将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近日将理赔款打到孙坤的账户内。(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