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败露 考生“枪手”都受罚 牵线老师也构成代替考试罪 单处罚金8000元

2018年04月17日 12:22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李云砚报道)因代替他人参加2017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杨某替考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近日,杨某等三人因犯代替考试罪,被法院判处单处罚金。

  替考“枪手”考场被抓

  32岁的陈某是新疆某知名公司的工人。“书到用时方恨少,学历不高难提拔”,为提高自己的学历,使自己的事业有更好的发展,陈某想报考某知名大学的成人高考。

  离开学校十几年了,复习时感觉力不从心,陈某认为凭自己的能力很难通过考试,因此决定找人替考。

  找谁考呢?陈某把想法告诉了在新疆某技术学院任教的朋友安某某。

  安某某首先想到了自己的学生杨某,“杨某19岁,成绩挺好的”。

  在安某某的安排下,陈某和杨某私下见面。

  考试前一天,陈某带着杨某赶到乌鲁木齐市某中学确认考场地点,并把准考证和身份证交给杨某。

  2017年10月28日上午,2017年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第一场考试即将开始,而陈某的座位上还是空的。原来,习惯睡懒觉的杨某睡过了头。

  考试开始10分钟后,杨某带着陈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慌慌张张赶到考场。监考人员核对信息时发现,杨某所持证件照片和本人不符。

  为避免影响其他考生考试,监考人员未立即对杨某作出处理,而是先让其参加了第一场考试。

  在考试过程当中,监考人员又反复对考生信息进行检验,最终确认“考试人”和杨某不是同一人。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杨某带到考务办公室,在考务人员的询问下,杨某承认了替考的事实。监考人员随即报警,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参与替考三人犯罪

  随后,陈某和安某某也被请进公安机关,他们都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2017年10月29日,三人均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三人被取保候审。

  今年3月7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陈某、安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杨某、陈某、安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也没有辩解。

  法院认为,杨某、陈某、安某某明知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仍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

  今年3月下旬,乌市沙区法院审理后下发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某犯代替考试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陈某犯代替考试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安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替考入刑保护学生

  承办此案的乌市沙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孟岩介绍,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作弊的新设罪名共有两个,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和代替考试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孟岩说,代替考试罪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之前,考试作弊会被取消单次成绩、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参加考试、批评教育、开除学籍、给予纪律处分等,对“枪手”一般会给予行政处罚。而依据新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嫌代替考试罪,可被处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替考入刑本身就是对学生的一种保护。”孟岩说,参与替考的学生中,以牟利为目的的大有人在,但还有碍于亲情、友情、爱情的替考人员。这些人员替考,很多时候不是出于自愿,但又无法推辞,替考入刑无疑给这些人敲响了警钟。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