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啃老”

2018年04月26日 17:16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荣雪颖 通讯员刘杰报道)俗话说“养儿防老”,然而有不少明明有谋生能力的子女却赋闲在家,衣食住行全都依赖父母,心安理得地靠父母养活。时间一长,父母也会不堪承受,不少人还为此闹上了法庭。

  近日,记者从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几起因“啃老”引发的案例。

  女儿借钱不还 父女对簿公堂

  五家渠市市民刘丽(化名)大学毕业后一直未找工作,父母帮其联系的工作她也挑三拣四,总以各种理由拒绝面试,花销全靠父母支付。

  2012年,刘丽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强,两人很快结婚。让刘丽的父母没想到的是,女儿结婚后变本加厉,带着丈夫居住在父母家一起“啃老”。

  2013年,刘丽找父母借款35万元买房。刘丽的父亲刘兵(化名)心想:女儿、女婿从家里搬走之后或许能够自立,便将钱借给了女儿。此后,刘丽又以其他理由三番五次向其母亲王华借钱。

  2017年年初,刘兵因病住院,王华向女儿、女婿索要欠款,小两口则找出各种理由和借口不偿还债务,只是向其父母出具欠条一份,夫妻二人均在欠条上签字摁手印。

  2个月后,刘兵病情加重,急需用钱。王华再次找到女儿催要借款,这次催来的又是一张借条。

  刘兵急需钱治病,可女儿、女婿一分钱都不还,刘兵心急如焚,一纸诉状将二人告到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女儿、女婿共同还款3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方在履行出借义务后,借款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及利息。本案中,刘兵夫妇给女儿、女婿借款377000元,有借条、欠条予以认定,女儿、女婿逾期未还,应承担相应还款义务。

  法院于3月9日判决刘丽、李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兵、王华借款377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本案中,刘丽夫妇向其父母多次借款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此举侵害了老人权益,不利于建立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良性关系,其父母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可厚非。

  儿子“赖上”父母 法院判决搬离

  五家渠市市民张某和谢某有一个31岁的独生子张强(化名),这个已过而立之年的儿子,曾经是夫妻俩全部的骄傲,现在却是他们最大的忧愁。

  原来,张强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家复习考研,八次落榜,却依旧不愿出去找工作谋生。张某夫妇都年近60岁,张某告诉儿子家里没有多少积蓄,劝儿子出去踏踏实实找份工作。不料,张强不仅未找工作赚钱,还染上了网瘾。

  2017年5月,为了充游戏币,张强向朋友借款1万多元,后因无力偿还欠款被追债,张某得知后替儿子还清了借款。

  为了让儿子独立,张某提出让儿子搬出去住,却遭到儿子强烈反对,在家里大闹一场。

  张强无休止地向别人借钱充游戏币,张某再次提出让儿子搬出去住,这次换来的却是儿子挥拳恐吓。

  无可奈何的张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庭,诉求法院判决让儿子从自己家搬出去。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张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父母的住所。

  法官说法

  张某夫妇与张强虽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是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矛盾,给双方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张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应当予以支持。

  年满18周岁的子女,父母没有抚养的义务,可以拒绝子女提出的物质等方面的要求。老人也应认识到,让子女学会自立才是最好的馈赠。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要强行住父母的房子,子女的行为就涉嫌侵犯父母的财产权,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无条件搬出去,或拒绝为子女提供饮食或金钱,还可以通过法律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