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没那么简单

2018年04月28日 18:36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程佳佳 通讯员 张英桃报道)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劳动者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却单方宣称员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实,想不存在劳动关系,没那么简单。

  员工受伤 公司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8月1日,刘洋被新疆某照明设施公司告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诉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刘洋觉得很委屈,他说:“我是公司元老级的员工,公司2009年成立,我一直在此上班。”

  刘洋在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刘洋缴纳社保,工资按月发放。然而,2017年2月20日,刘洋在受公司一经理的安排下更换护栏时受伤。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不赔付。当年6月6日,刘洋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米东区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刘洋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该企业为合法成立的企业,庭审时,被告提供了原告公司排班表、验收单、出院诊断证明书、企业信用信息单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在从事原告公司经理安排的工作时受伤及被告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原告的业务范围。这说明被告给原告提供的是有报酬的劳动,并接受原告单位的劳动管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近日,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收集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书面证据。如收集上述证据困难的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请同事作证。

  员工要求签劳动合同却被辞退

  2017年7月1日,李林到乌鲁木齐一乳业公司担任行政部门经理,主要负责人事、协助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等工作,月工资5000元。入职后,李林多次督促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果。谁料,次月24日,公司召开会议解除了包括李林在内的9名员工的劳动关系。期间,公司未给李林缴纳社保,也未发放工资。

  2017年9月12日,李林向米东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认定李林与乳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双方于2017年8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共同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乳业公司支付李林7月1日至8月24日的工资9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共同补缴李林2017年7月至8月的养老、失业保险费,产生的利息由乳业公司承担。

  李林要求乳业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万元的诉求被驳回。2017年11月16日,李林将公司告上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该诉求。

  对于原告的诉求,主审法官称,原告提交了微信截图和QQ办公软件短信截图以及证人出庭作证,能够证实其在职期间已于7月底、8月初向被告公司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未获批准。 原告担任被告公司人事行政经理,其虽有协助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但无权代表公司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须经公司负责人的批准,原告在职期间已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获批准。所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被告。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8月1日至8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官提醒:双倍工资的适用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应当归咎于用人单位。

  员工受伤后“莫名”被解雇

  2016年7月9日,陈山到乌鲁木齐某钢管公司(下称某钢管公司)从事钢管制作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次年11月,月工资85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公司未给陈山缴纳社保。

  2017年5月10日,陈山工作时左手不慎被机器挤压受伤,他被同事立即送往医院,期间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用。

  出院后,陈山回去上班,公司称双方已解除了劳动合同。2017年8月,米东区仲裁委裁定陈山与某钢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钢管公司不认可仲裁结果。2017年9月13日,某钢管公司诉至米东区人民法院,诉求确认该公司与陈山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时,某钢管公司提供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称双方已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经审理查明,该协议书上落款时间由某钢管公司填写。陈山认可落款处的签名和捺印,但他称:“我从未签过此协议,内容也一概不知。只是当初在签劳动合同时曾在空白合同上签过名字和捺过手印。”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认可2016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2017年4月21日已解除,并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加以证实,但其未能提供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工资结算等其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据,加之该协议书上落款时间为原告填写,该合同不足以证实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受伤是由同事送往医院救治,医疗费由原告缴纳。原告庭审时也称被告2017年5月还在该公司居住。综上,法院确认被告受伤时,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某钢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3月1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合同中必须对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进行约定,切忌稀里糊涂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