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身份”引发刷卡疑云 7.3万元损失该谁承担?

2018年04月28日 18:36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秀 通讯员丁勇 唐龙报道)银行卡在福建省刷卡消费,持卡人提供机票信息称事发时他在江西省,但又无法证明自己人在江西,这是怎么一回事?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双重身份”引发的刷卡纠纷案。

  “您尾号0410的银行卡,于2017年4月9日13时51分消费人民币7.3万元。”杨虎(化名)收到某银行的消费短信,得知自己所持有的银行卡在福建省三明市某珠宝店消费7.3万元。

  而此时,杨虎正在江西省南昌市。他立即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部门报案,被告知须向新疆公安部门报案。

  在民警的建议下,杨虎赶到江西省南昌市某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处取款100元。

  第二天,杨虎回到新疆,并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黑甲山派出所报案。

  事后,杨虎将开户银行起诉至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称自己并未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他人,且自己当天在江西省南昌市的另一家银行进行了存、取款业务,以证明自己所持的银行卡未脱离自己的控制,因此,要求该银行承担其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杨虎拥有两张身份证,一张名为杨虎;另一张名为杨寿(化名)。杨虎在生活中,经常将二者混合使用。其在该银行开户使用的名字为“杨虎”,而前往南昌的航班机票显示名称为“杨寿”。

  为此,银行方提出异议:虽然杨虎说这两张身份证都是自己在使用,但没有证据能证明“杨虎”和“杨寿”是同一个人。

  庭审过程中,银行还提交了一份视频截图。原来事发当天,在南昌的某银行自动取款机处进行操作的并非杨虎本人,而是其朋友拿着存取款打印凭条及银行卡,杨虎则站在朋友后面。

  银行方认为,杨虎未尽到妥善保管涉案银行卡安全的保障义务。

  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杨虎作为银行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使用卡片、密码及相关信息的义务,杨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

  据此,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杨虎的诉讼请求。

  杨虎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市中院二审后认为,杨虎提供的往来南昌与乌鲁木齐之间的人是“杨寿”,并非“杨虎”。综合相关证据,4月16日,乌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杨虎自行承担7.3万元的损失。

  办案法官提醒,当事人在生活中,因迁户等行为发生信息变更错误,产生多个身份证时,应当及时去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注销,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