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驾驶”惹来的麻烦

2018年05月04日 16:43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张秀 通讯员丁勇 潘涛报道)

  代驾变醉驾酿事故

  2016年10月22日晚,刘伟和朋友聂磊等人一起在酒吧喝酒,后刘伟因喝酒无法开车便叫来代驾毛翔,将妻子马芸的车交与毛翔,让其开车送聂磊及另一朋友回家,但在行驶途中,毛翔又将车交给醉酒的聂磊临时驾驶。

  事实上,聂磊并没有驾驶证,且开车时已经是醉酒状态。车行驶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路段时,突然冲出围栏,与另外四辆车发生碰撞,造成其他车辆损坏。

  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米东区大队责任认定,聂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所产生的拖车费、修理费等合计64501元。之后,聂磊给付了30000元,其余车辆修理费一直未赔偿。

  作为车主,马芸将聂磊起诉至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聂磊承担修理费损失34501元,代驾毛翔和其所在的代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聂磊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聂磊负全部责任,应当赔偿马芸车辆修理费。因此,该院支持了马芸的诉讼请求,但未支持代驾毛翔和其所属汽车服务公司连带赔偿的要求。

  聂磊不服,他认为事故是由于自己与刘伟喝酒及代驾毛翔让其临时驾驶共同造成的。刘伟没有尽到对同行醉酒人员的陪护义务,而毛翔作为代驾人员,没有尽到机动车管理义务,因而导致事故发生。聂磊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芸的丈夫刘伟并非本案的当事人,且刘伟已聘请代驾将聂磊送回家。本案中,聂磊醉酒无证驾驶造成车辆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毛翔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将车辆交予醉酒且无证的聂磊,也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毛翔作为专业代驾人员,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职责,应当按照与车主的约定履行代驾义务。因此,聂磊的醉酒无证驾驶行为和毛翔的上述行为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对车辆的损害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聂磊、毛翔共同赔偿马芸车辆修理费用34501元。

  摄影师“升级”驾驶员出事故

  2015年7月,某影楼摄影师路强和驾驶员刘兵等人受影楼指派,前往天池景区工作。途中,驾驶员刘兵将车辆交给路强驾驶。路强驾该车行驶到天山天池景区海西路段时,在弯道超速,车辆失控发生侧翻,导致刘兵当场死亡,车上另外1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路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决路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随后,该影楼将路强和刘兵的父母(刘兵已死亡,父母为其继承人)起诉至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3人共同承担事故车辆损失费等共计5万余元。

  乌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路强明知自己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不符合驾驶本案肇事车辆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车辆且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事故车辆损坏,路强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刘兵作为影楼的驾驶员,在履行职务时擅自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履职不当,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劳动法律关系调整,影楼的主张赔偿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因此,该院一审判决路强赔偿影楼损失的70%,共计36000余元。路强不服,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

  路强认为,自己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在他人岗位造成单位车辆损害。作为单位员工因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考虑员工的过错程度、单位管理存在的疏忽、以及员工的工资收入等因素。影楼驾驶员擅自将其驾驶的车辆交给一个资质不符的人员驾驶,与影楼驾驶人员没有尽到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义务有关,因此单位也存在一定过错。现在自己每月收入是2500元,一审判决承担70%的赔偿责任,明显过高。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路强的违章驾车行为并未得到影楼授权,且其行为已超出其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认定为路强的个人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三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路强作为机动车驾驶证的持有者,应当知道其所持有的驾驶证对应的准驾车型的法律规定。路强在不具有驾驶中型客车资质的情况下,其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驾驶中型客车并违章发生事故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及车辆报废的恶性交通事故,不属于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

  同时,路强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并不取决于其经济收入的高低,因此该院不支持路强主张一审判决其承担70%责任过高的意见。

  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路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