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收养女儿留下隐忧 五兄妹为遗产对簿公堂

2018年05月09日 12:23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武运波 通讯员施群峰报道)五一前夕,居住在乌鲁木齐的五兄妹走进法庭,他们为了父母的遗产再次对簿公堂。

  父母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遗产该如何分?五兄妹争议的一个焦点是“长女王金玲”是不是父母收养的女儿。

  收养女儿留下隐忧

  上世纪70年代,乌鲁木齐市民李元和王媛夫妇已经生育了两个儿子:李金和李银,渴望儿女双全的李元夫妇想有个女儿。

  “我妈妈老家在河南,当时,她老家的一个堂弟王某去世,留下两个女儿。”李金说,经与老家的亲戚商量,父母收养了王某的小女儿王银玲。

  1973年,10岁的王银玲来到李家居住,她的户籍也迁到李家。1975年,李元和王媛的三儿子李童出生,全家六口其乐融融。

  李金说:“1976年,王银玲的姐姐王金玲高中毕业后没考上大学,来到乌鲁木齐打工,之后在乌鲁木齐成家。逢年过节,她会到我们家来。”

  2009年11月,王媛去世。2016年3月,李元也因病去世。

  “我一直照顾父母的生活,父母去世后,我居住在他们的房子里。”李金说,“父母住院时,我30多次陪护他们,他们去世了,我应当多分遗产。”李金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不可能的,每个人都尽了扶养义务,遗产应当平均分割。”李金的两个弟弟不同意大哥的说法,一家人为遗产问题发生纠纷。

  于是,2017年9月,李金把两个弟弟告到辖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时发现,李元夫妇曾收养过其他子女,收养的子女也应参与该诉讼。

  五兄妹对簿公堂

  半个月后,王金玲和王银玲以原告的身份参与诉讼,她们都称“自己是李家的子女”,主张五人平均分割父母留下的一套房产和27万元抚恤金,“我们俩在父母患病时也悉心照顾,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法庭上,李金只承认父母收养了王银玲,不承认收养了王金玲。

  为了证明自己是李家的养女,王金玲到李元生前工作的单位调取了其以前填写的工作履历表,表中写有“……长女王金玲,次女王银玲……”。

  “我是李家的长女。”王金玲说,在李元夫妇收养王银玲后第三年,他们收养了自己,她的户籍也从老家迁到乌鲁木齐。

  案件审理中,李金在辖区派出所调取了自家的户籍资料,户籍资料中没有王金玲的任何记录,但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王银玲与户主李元的关系为“次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金玲和王银玲是李家收养的女儿,李金等五人对李元夫妇留下的房屋和抚恤金各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审理中,原被告认可争议房屋价值40万元,同意该房屋归李金所有。

  法院一审判决,争议房屋归李金所有,李金给付其他四名继承人补偿款共计32万元;五人平均分割李元的抚恤金和丧葬费。

  “我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我应当分一半。”李金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五一前夕,乌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五兄妹再次对簿公堂。

  李金说,他一直跟父母生活在一块,父母生病住院,都是他在照看。为此,李金拿出了30多份有自己签名的父母的病历资料,以证明自己悉心照顾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被上诉人四兄妹均不认可李金的说法。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收养子女享有继承权

  上述案件争议的一个焦点是“王金玲是否与李家存在收养关系”。结合本案,记者采访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莎莎。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收养关系确认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即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继承权。”李莎莎说。

  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对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收养的效力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对于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事实收养,为无效的收养关系,不再承认其效力。

  “王金玲是否与李元夫妇存在收养关系,决定了她能否参与分割遗产。”李莎莎告诉记者,本案中争议的收养行为发生在收养法施行之前,由于当时没有规定收养关系成立要履行何种法律手续,对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有效;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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