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2018年06月29日 09:15   来源:新疆经济报

  新疆经济报讯(记者任华报道)6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新疆2018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4740元上调至5032元。新标准于2018年1月起执行。

  据了解,新疆201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32元,按照自治区的政策安排,自2018年起,新疆全疆在岗职工(含私营企业)社保缴费基数由4740元调整为5032元,工资收入低于自治区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3019元确定缴费基数,工资收入高于自治区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0%的,则按照15096元确定社保缴费基数。

  此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按照自治区月平均工资5032元作为缴费基数,确有困难的,可在自行选择按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50%确定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3364元。

  据悉,此次乌鲁木齐市在岗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仍按照去年的标准执行,未列入上调范围。

[责任编辑:王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