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获刑五年

2018年07月13日 16:09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程佳佳 通讯员王莉报道)因身体不适去诊所治疗,不幸丧命。7月9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非法行医案件。

  今年56岁的高某只有初中文化,但其曾做过十几年的保健员,具有一定的医疗常识,她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在米东区开了一家诊所。

  2017年8月31日13时许,因患有支气管疾病感觉身体不适的叶某来到高某的诊所看病。高某简单询问病情后,先给叶某静脉注射了一瓶氨溴索药物,后又给其注射头孢药物时,叶某称身体不舒服。见状,高某立即拔针。叶某稍坐片刻起身往外走,在其走到诊所门后时,突然晕倒在地。

  现场人员虽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护人员赶到后对叶某进行抢救,并未抢救过来。闻讯赶来的叶某儿子报警,高某被刑事拘留。

  经鉴定,叶某的死亡原因符合抗生素药物(如头孢类)过敏而急性死亡。

  “高某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她开办医疗机构,属非法行医。”今年3月,检察机关以高某犯非法行医罪向米东区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明,事发后,高某丈夫与叶某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其全部损失30万元。叶某亲属收到该赔偿款后对高某出具了谅解书,要求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没有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案发后,高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法院认定高某属自首,之后又赔偿了叶某亲属的全部损失,取得了其家人谅解,可减轻处罚。

  近日,法院以高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