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私自驾驶拖拉机发生自翻 自担责六成

2018年07月13日 16:56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程佳佳 通讯员薛丹报道)雇员私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自翻,导致自身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呢?7月6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三年前,乌鲁木齐县居民刘海与陈军受雇于张华,在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的一处工地上干活。张华了解到陈军有辆拖拉机,与其商议,租用其拖拉机在工地上使用。陈军觉得很划算,便将车开了过来。

  2015年12月19日14时许,没有拖拉机驾驶证的刘海私自驾驶陈军的拖拉机上路,因操作不当碰撞上路沿石,拖拉机自翻,刘海也因此受伤。他在医院治疗20天,其伤势经鉴定为10级伤残。

  刘海认为张华和陈军应该为其伤情买单,但被二人拒绝。刘海听说, 陈军的拖拉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于是,他将张华、陈军和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185621.42元 。

  2017年12月20日,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海在雇佣期间发生拖拉机自翻事故,致使其受伤,张华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陈军和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经查证,事发当日,陈军将拖拉机放在了家门口,其外出办事。陈军放置拖拉机的行为符合农村停放的习惯,该拖拉机系机械式启动,并非需要钥匙才可启动。陈军并没有出借或出租拖拉机给刘海的事实。陈军在此次事故发生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介绍,陈军此前为拖拉机投保了交强险,但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该案属于车辆自翻,刘海系车上人员,且无证驾驶拖拉机,存在重大过失。刘海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判决刘海与张华六四担责。张华赔偿刘海各项损失70631.44元。

  一审判决后,刘海不服,提起上诉。今年5月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