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彩礼要谨慎 情变“讨债”难度大

2018年08月01日 12:18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王晨 通讯员吴新刚报道)作为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结婚给彩礼的现象当今仍比较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很多。近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以案释法,讲解“婚约财产纠纷”背后的法律知识。

  ●知识点一:彩礼和无偿赠与要分清

  这几年苏梅因为一场情变心力交瘁,除了为旧情伤神外,更多的是因为彩礼纠纷跟前男友一直较劲。

  3年前,苏梅与崔彭相识,几个月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开始了同居生活。

  2016年2月,两人感情渐浓,随之订婚。为对未婚妻有所表示,崔彭给付苏梅8.6万元。

  同年6月,两人发生矛盾决定分手。2017年,崔彭要求苏梅向其返还8.6万元的“彩礼”。

  苏梅却认为,这些钱是崔彭自愿赠与的,用于二人之间的共同生活开销,故拒绝了崔彭的“讨债”要求。随后,崔彭将苏梅诉至乌市天山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婚前赠送彩礼的习俗,实际上是一种特殊赠与,即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区别于一般的无偿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像崔彭这种情况,在赠送彩礼之后,双方没有按照约定结婚登记,且苏梅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8.6万元用作二人生活开销,因此崔彭作为赠与方,可以要求其退还。

  故乌市天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苏梅向崔彭退还彩礼8.6万元。

  苏梅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于今年5月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婚约一方如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时,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属于无偿赠与。但如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且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一种赠与,这便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再属于无偿赠与。

  也就是说,当男女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财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知识点二:支付彩礼要注意留证

  两年前,大龄青年马卫曾与妙龄女子郭小甜一见钟情,并迅速热恋。

  一年后,两人开始谈婚论嫁,马卫前往郭小甜家拜见“岳父母”,并谈及婚事。

  没想到几个月后,郭小甜却在一次争吵后执意与马卫分手,马卫多次挽留无果。

  今年年初,马卫找到郭小甜的母亲,表示自己曾在与郭小甜的订婚之日向其支付了4万元彩礼,如今他已与郭小甜分手,要求其返还彩礼钱。可郭小甜的母亲并不承认自己收受过彩礼钱。马卫遂将郭小甜的母亲诉至乌市天山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 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出庭证人均为原告马卫的亲属,除此之外,马卫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他曾向郭小甜的母亲支付彩礼的事实,因此,法院对马卫主张的返还彩礼要求不予支持。近日,法院驳回了马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由父母给付彩礼,或者接受彩礼的是另一方的父母,因此当事人也应该包括双方的父母,即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应视情况含括双方的父母。

  此外,因彩礼的给付大多情况下都是现金交付,无任何收据收条。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碰到这种情况,当事人首先应积极搜集证据,如微信、QQ聊天记录,视频,银行取款流水账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交付彩礼的事实存在。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