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承担14万元工伤赔偿后 向无资质承包人追回8万元

2018年08月17日 15:59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程佳佳 通讯员陈凯峰报道)发包方将部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期间发生事故致人受伤,发包方工伤赔偿后能否向承包人追偿呢?

  2013年,新疆某建筑公司承揽了一业务楼的工程。同年8月6日,该公司将工程外装饰劳务工作承包给庄泽、黄闪二人,并签订了 《外装饰劳务合同》。2014年5月13日,由于庄泽二人未落实好安全施工监管职责,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其雇佣的工人陈立在作业时从高处摔下受伤。陈立的伤势经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10级。

  事发后,新疆某建筑公司和庄泽、黄闪均表示陈立与自己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于是,陈立将三方诉至法院。

  劳动仲裁部门认定,陈立与新疆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新疆某建筑公司赔偿陈立的伤残补助金、理疗补助金等共计148248.5元。

  去年9月,新疆某建筑公司将庄泽、黄闪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就己方已承担陈立的各项赔偿费用,向二人追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主审法官介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原告将承包工程中的外装饰劳务工作分包给二被告,但二被告并不具备施工资质,双方虽签订合同,但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行为,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二被告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雇佣了陈立,且支付了劳务费。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后,并不能就此免除二被告的相关责任。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明知二被告不具备施工资质仍将涉案工程交由其实际施工,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陈立受二被告雇佣从事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二被告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8万元,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