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中的那些事

2018年08月21日 15:32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程佳佳 通讯员孟亚东 张锦 段新瑞 郑洁报道)货物运输途中,难免因各种原因造成货物损坏或污染。遇到这种情况,货物损失该由谁承担,承运人又该如何担责呢?8月16日,记者从乌铁两级法院了解到几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未尽妥善运输义务

  承运人赔偿损失

  去年7月24日,某运输公司与付晓签订货运委托书,委托其将6.5吨饲料从阿克苏市运往库尔勒市,约定次日到货,运费每吨110元,货到付款。双方还约定付晓在货运途中应保证货物数量及品质,如若发生数量短少或品质变异,付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还在委托书上备注盖好篷布。

  次日,付晓到达卸货地点时,收货人发现部分饲料被淋湿遂拒绝卸货。付晓便与某运输公司驻库尔勒市工作人员联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要求付晓将饲料全部拉回阿克苏市返厂加工。付晓不同意,便将货卸至库尔勒一托运部。

  2017年10月,某运输公司将付晓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其承担货物损失26830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运输公司与付晓签订货运协议书,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付晓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法院支持了某运输公司的诉求。

  ■法官提示:承运人无法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的,根据运输合同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停业期间承接业务

  未按时交货承担赔偿

  去年9月21日,乌鲁木齐市民黄海购买了45盒月饼交由某托运部运往和田馈赠朋友,该托运部向其出具托运单,并承诺3天到货。可到9月27日,黄海的朋友仍未收到货物。

  黄海与某托运部和田营业点联系得知其托运部于9月20日停业整顿,货物已运到但无法卸车。之后,黄海多次联系托运部要求交货或原路退回,均未得到答复。

  同年10月2日,某托运部和田营业点通知黄海的朋友提货,因已临近中秋佳节,且假期已至,其朋友拒绝提货。

  同年11月初,黄海将某托运部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赔偿货款8955元(199元/盒×45盒)。

  法院审理认为,黄海与某托运部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某托运部作为承运人应按约定时间或在合理期限内将黄海交付的月饼安全、准时的运达约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

  主审法官介绍,某托运部在停业期间仍接受黄海货物,造成货物既不能及时交付收货人又不能及时退回,最终导致月饼丧失价值,应就此承担全部责任,按照货物毁损或灭失进行赔偿。

  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约定货物的价值,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法院判决,某托运部向黄海赔偿月饼损失8955元。

  某托运部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按约定时间、地点交付货物是其主要合同义务。承运节庆类货物应确保及时交货,如不能及时交货应及时通知货主,积极采取措施,以避免逾期导致食品丧失价值。

  重金网购需谨慎

  运输无责判免赔

  去年,库尔勒市市民张帆花费6万元在网上购买了6块斑彩石。收到货物后,他通过网络联系到另一家加工店,将6块斑彩石寄出,要求店家将原石加工为一条黄金镶嵌宝石的手链,同时支付了黄金费及加工费。

  数日后,张帆收到手链,在验货时他发现其中1块斑彩石表面出现裂纹,遂认为是快递公司运输不当导致的。于是,张帆将承运的快递公司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赔偿其6万元斑彩石的破损责任。

  “单从肉眼看,无法辨别珠宝裂纹是天然形成还是人为损毁,更无法判定损毁是在加工还是运输过程中导致的。”庭审时,快递公司辩称,根据行业规定,承运时仅能对货品外观是否良好、承运货物是否是违禁品进行初步验查,此件货物在承运时内外包装完好,无变形、受压情况,该公司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因珠宝属于专业物品,无法进行简单的市场估价,双方当事人对货物是否损坏、损坏价值多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帆当庭出示的购买记录及交易单据无法证明货物的真实价值,更不能证明货物是否损坏及损坏程度。

  法院向张帆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其拒绝申请进行专业珠宝鉴定,法院认为张帆请求货物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网购贵重物品时,要注重留存购买记录、消费清单、与卖家的聊天记录等痕迹作为证据,并选择正规承运公司。因网购可能存在发货、多式联运等诸多环节,消费者若无法证明货物损坏是在运输途中造成的,则很难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