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规范就业失业登记

放宽失业登记条件要求 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化

2018年09月30日 11:46   来源:天山网原创

  天山网讯(记者赵敏报道)新疆进一步修订完善《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符合条件人员,不再受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影响,皆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逐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化……

  9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疆修订完善了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法》明确,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同时,《办法》更加细化明确失业登记人员范围,其中包括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优化业务流程、明确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信息化,同时将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创业证》。

  据介绍,《就业失业登记证》已于2015年统一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主要内容保持不变,原印制和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责任编辑:何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