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能否授予他人特许经营

2018年10月15日 10:30   来源:新疆日报

  【案例】

  去年8月,乌鲁木齐市民赵某与某甜品店签订了一份《加盟协议》。该协议约定,甜品店要按照赵某所选店面和面积及结构等负责配置店面的专用设备及产品,赵某按照甜品店统一经营管理模式、工作流程,经营管理店面,并支付加盟费25万元。

  如约履行后不久,赵某突然发现甜品店负责人刘某夫妇是个体工商户。她认为,个体工商户无资格授权加盟,要求退还已经缴纳的25万元加盟费,同时作废已签订的《加盟协议》。

  刘某夫妇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自己已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并且对赵某进行了技术培训和经营指导,不应返还加盟费。双方争执不下,赵某将刘某夫妇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调查发现,刘某于2017年取得了商标注册证,甜品店注册在刘某名下,为个体工商户。法院认定,赵某与甜品店签署的合同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

  【说法】

  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甜品店作为个体工商户,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对于特许人身份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主审法官唐楠介绍说,个体工商户不得作为特许人,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若其作为特许人身份签订合同,势必会造成合同无效。一旦确定合同无效,法院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对已经履行的合同进行处理。

  唐楠建议,已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专利技术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时改变商业属性,通过设立有资质授权他人特许经营的企业形式,提升自己的商业价值,减少经营及法律风险。(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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