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纪委监委制定办法

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2018年10月27日 11:17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通讯员王宁报道)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及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精神,日前,自治区纪委监委制定并印发《关于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激励和引导全区广大党员干部在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主动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

  《实施办法》指出,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要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实施办法》要求,对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控告、举报线索,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仔细甄别反映问题真伪,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明显不实的,应稳妥慎重把握核查时机和方式,防止扩大负面影响。

  《实施办法》明确,经调查核实,认定党员干部受到错告诬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以下方式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向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反馈,澄清有关情况,消除影响;涉及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澄清有关情况,避免因此影响提拔使用,已经造成影响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在本部门、本单位给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调查涉及人员范围内,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澄清有关情况,消除影响;在网络媒体上给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调查结论,会同宣传部门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通过网络媒体公开通报,为被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消除影响。

  《实施办法》规定,对检举、控告不实的,要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要按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匿名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据了解,下一步自治区纪委监委将澄清一批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

[责任编辑: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