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隐瞒病史 离婚时能否要回彩礼

2018年11月20日 16:31   来源:新疆法制报

  新疆法制报讯(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张雁报道)男子王某患有精神疾病,为结婚,他隐瞒了自己的病史,离婚后,王某交付的彩礼是否能够要回?

  2017年12月,王某经人介绍与谢某相识,后双方确定婚约。2017年12月中旬,王某的父亲给谢某的姑姑、姑父送去礼金60000元,给谢某送了价值20168元的首饰。王某与谢某于2017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并举行了婚礼。女方陪嫁了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电价值15000元。

  婚后双方共同生活25天后,因王某患有精神疾病,谢某搬回姑姑、姑父家居住。

  今年7月29日,王某与谢某在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解除婚姻关系,但双方因彩礼返还数额未能达成一致。今年10月,王某及其父亲将谢某及其姑姑、姑父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彩礼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还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依照我国法律,婚约和彩礼本身在法律上没有法律约束力,全凭双方自觉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惯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必须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王某和谢某双方订立婚约,并交付彩礼,最后缔结婚姻关系,且双方在一起生活25天。以上情况不符合上述法律解释,虽然原告婚前隐瞒有过错,但考虑到原被告婚后仅仅生活了25天的时间,且被告方为结婚也花了不少钱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除去被告方花销在原告身上的费用)30%,即19551元。

[责任编辑:翟文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