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下新中国地方立法第一笔

新疆坚持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2018年12月03日 11:18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赵志芸报道)1979年11月,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3部地方性法规,写下了新中国成立后地方立法的第一笔。改革开放40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引领、支持、保障和推动的作用,着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加强促进民族团结、反恐维稳、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立法,突出地方特色,增强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及时通过法定程序,把自治区党委的各项部署,转变成全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为促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593件法规,地方立法成果显著

  1979年9月,自治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同年11月29日,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治区历史上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关于加强边境管理区安全保卫工作的通告》,这部法规同时也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标志着自治区民主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40年来,自治区地方立法数量从无到有、立法规模从小到大、法规内容日益丰富、制度趋于完善、质量不断提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娟说。

  截至2018年10月,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含法规性决议、决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共计593件。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显著成就,为推进自治区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一直以来,全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立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特色鲜明,保稳定促发展

  与改革开放同频,与创新发展共振。自治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将立法决策与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部署紧密结合,把维护稳定、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地方立法的工作重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等的出台,把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治疆举措、典型经验、道德规范和群众智慧,凝练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事项一直是自治区立法工作的重点。围绕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维护市场主体权利和维护经济秩序、加快农业发展等重点工作,我区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喀什经济开发区条例》《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条例》的出台,助力我区加快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生态环保立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保护治理,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等工作,制定和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一大批地方性法规;

  生动的立法实践助力提升民生质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等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职工劳动权益奠定了重要的法治基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出台为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健全机制,坚持高质量立法

  40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人大制度建设,围绕人大职权,出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人大制度建设,保障和规范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遵循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准确理解和把握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规的出台,发挥了地方性法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

  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健全机制,坚持精心谋划地方立法的重点和项目,把握好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等各个关键环节,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维护稳定,推动法治新疆建设不断开创新局面。

[责任编辑:王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