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5月11日 10:21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石鑫报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治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361元,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相应降低。和田地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暂不调整,仍按照每千瓦时0.45元执行。兵团发展改革委结合实际,参照自治区降价方案,研究实施兵团电网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克拉玛依发展改革委组织石油电网同步落实好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任务。新疆伊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自治区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要求执行。
本次电价调整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已经收取4月份电费的用户,由电网企业按照4月份实际抄见电量折算差额电费进行退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一批降价工作部署,此次我区将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下调腾出的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电价及输配电价。降价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分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为0.4508—0.4578元/千瓦时(含税,下同),平均降幅4.94%,完成国家平均降幅10%目标的近一半。由此,我区81.27万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户可享受降价红利,每年节约电费支出近4亿元。
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是贯彻落实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清理电价附加收费,降低制造业用电成本,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的改革目标任务,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治理清费减负、改善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各相关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同时,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所有转供电主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执行时间落实电价政策,将降价红利及时全额发放到终端用户。
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二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继续做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