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确联合办学学费相关收费政策

2019年06月04日 09:42   来源:天山网

  天山网讯(记者于江艳报道)新疆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国外高等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项目”“中外联合办学项目”,要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公示。

  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区联合办学学费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联合办学学费相关收费政策,保障教育质量和特色发展。

  《通知》明确,自治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国外高等院校开展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中外联合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由合作双方书面协商确定,实行备案公示制度,单独纳入院校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单位情况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制度的通知》规定,新疆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合作办学的学费收费标准应在招生前三个月,按管理权限在“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网”上办理收费统计报告和收费公示公告手续。

  学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调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所属专业学制设定时间,调整幅度不得高于20%,按照“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原则执行。

  新疆高等院校、职业教育院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注明学费收取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并在校内通过公示栏、校园网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不落实明码标价及不执行其收费标准的行为,学生和家长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李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