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需全社会友好参与

——《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系列专家解读之四

2019年06月17日 12:42   来源:中国妇女报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富东燕

  在《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以下简称《大纲》)中,对于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给予了非常详尽和细致的指导内容,且增加了不同障碍的儿童应如何不断融入社会等方面的表述。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应遵循什么原则?修订后的《大纲》在这部分有着怎样的表述变化?这种变化的现实意义何在?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

  记者:在《大纲》中,对于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遵循着怎样的原则?

  童小军: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是一个倡导性文件,对于广大家长来说,是一种指导和鼓励。其中,根据特殊儿童本身特点及其家庭教育的需要,《大纲》做了细致、具体的分类指导。对于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而言,首先遵循了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比如修订后的思想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儿童为本原则、家长主体原则等,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始终坚持立德树人的正确方向。

  在这些基本原则之上,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还有一些侧重,其核心是要体现家长对儿童赋能的技能和信心。另外,社会的友好参与对特殊儿童的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样的家庭需要整个社会给予他们更多的支持和关爱。

  记者:不管是修订前的还是修订后的《大纲》,对于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部分,在智力障碍、听力障碍、视觉障碍、肢体残障、精神心理障碍(情绪行为障碍),以及智优儿童的家庭教导上分别做了相应的指导内容。您觉得这样细致的分类有着怎样的意义?

  童小军:其总体目的是引导家长坚定信心、循序渐进、持之以恒,正确的认识和评估孩子的成长和发展规律。细致的分类对于特殊儿童的成长教育意义重大。

  首先体现了整个国家对于儿童权利保护的一种更加精准的解读、一种更容易落地的指导,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空间;其次,因为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家庭角色,所以《大纲》间接地给予了整个社会一个认识和了解特殊儿童的全面指导;第三,精准、明确的内容,可以真正给孩子在成长路上一定的帮扶和支持。

  另外,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大纲》,对于从事该领域的公益组织、社会组织、指导机构的工作者、服务者,甚至是决策者,提供了一个基本的遵循和参考。

  记者:修订后的《大纲》,对于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部分有着一些表述上的变化。比如,在听力障碍儿童部分,把原有的“使其能进行一定的社会交往”改成了“不断改善儿童社会交往环境”;在智优儿童部分,增加了“引导儿童正确认识自己和他人,鼓励儿童在人群中平等交流与生活”;在精神心理障碍(情绪行为障碍)儿童部分,增加了“积极寻求专业帮助,通过早期干预改善疾病状况,提升儿童社会适应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促进疾病康复”。您认为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

  童小军:这样的变化很有必要。特殊儿童除了需要家庭的照顾和关爱之外,他们最终还是要步入社会,整个成长阶段就是一个从弱到强、从家庭走向社会的过程。因此,在家庭教育的赋能上,家长需要不断增加与社会接轨的内容,更需要整个社会的配合——提供一个友好和支持的社会环境。

  拿听障儿童来说,我们这些做儿童工作的人,不会把听障儿童视为有障碍的孩子,因为他们的智力、理解、观察都没有任何问题,唯一的问题就是交流,如果大众可以懂得这种特殊的交流方式,障碍就不存在了。因此,“不断改善儿童社会交往环境”更强调的是整个社会的态度和做法。要把对儿童友好的原则落实到特殊儿童身上,就需要我们针对他们的特殊需求,呈现出一些特殊的状态。

  再比如,智障有不同的水平等级,普通人要根据这个孩子的实际等级来调整跟他交流的态度和方式。一个18岁的有智障的孩子,我们就不能把他看成18岁,而需要根据他的智障程度,合理对待。

  智优儿童,即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天才儿童”,社会上对于他们的了解较少,其实他们和其他特殊儿童是一样的,都需要父母提供适合他们的教养,需要社会为家庭做好他们的教养工作提供友好的环境。

  目前,我国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的相关保障正在不断建设和细化中,原则是儿童友好氛围的建设,其中包括家庭的友好、学校的友好、社区的友好等。我们在强调家庭友好的同时,一定要有社会关爱氛围的依托。因此,修订后的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更有意义。

  记者:您多年来一直关注特殊儿童权益保护领域,对此您还有哪些建议?

  童小军:应该把特殊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与条例或法规相联动,甚至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这样在执行起来才会更有力度和效力,对于特殊儿童权益的保护才会更加到位。

[责任编辑:赵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