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确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标准

2019年07月17日 11:08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赵西娅报道)近日,自治区教育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自治区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的通知,将全面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

  《办学标准》要求,乡镇寄宿制学校要综合考虑新型城镇化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当地学龄儿童变化趋势、地理、交通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设置乡镇寄宿制学校。原则上小学1—3年级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路途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有条件的学校4—6年级可以寄宿;乡镇初中原则上寄宿。

  一般在村设置低年级学段的小规模学校,防止适龄儿童因上学不便而辍学。同时,严格乡村小规模学校的撤并,对确须撤并的生源极少小规模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科学评估、应留必留、先建后撤、积极稳妥”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并设置适当的过渡期。

  《办学标准》明确提出,对于小规模学校,各班应有独立的普通教室,设有办公用房、少先队活动室、艺术教室、科学实验室和图书阅览室、教工和学生厕所。生均校舍建筑面积达到4.52平方米以上。对于乡镇寄宿制学校,除要有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绿化区和生活区外,还须设置卫生(保健)室并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并对床铺、食堂等基本生活条件作出要求标准。

  为确保教育质量,乡镇寄宿制学校须配齐配足各学科教师以及教学辅助人员,而小规模学校须按照班师比核定教师编制,原则上一个教学班配备2名教师,并保障少先队辅导员配备,音乐、体育、美术和外语等专业教师可采取走班教学形式,由乡(镇)中心校统一调剂安排。

[责任编辑:张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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