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发布两项监管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地方标准

2019年11月29日 09:32   来源:天山网

  天山网讯(记者于江艳报道)11月25日,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批准、发布了《学生“小饭桌”管理规范》、《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两项地方标准,这两项地方标准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以上两项标准的发布,填补了乌市当前中小学校食堂和学生“小饭桌”监管的空白。

  乌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两项标准的制定与发布,确立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乌市校园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要求,相对于其他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小饭桌”人均就餐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

  《学生“小饭桌”管理规范》提出,学生“小饭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取得《学生小饭桌备案登记表》后,方可从事学生“小饭桌” 经营活动,并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学生小饭桌备案登记表》,以便学生、家长了解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学生“小饭桌”备案管理工作,日常监督管理,核发备案登记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学生“小饭桌”餐饮服务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做好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在经营场所方面,《学生“小饭桌”管理规范》提出八项规范要求,包括学生“小饭桌”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餐饮服务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应分别设置,人均就餐面积不得少于 1.5 平方米等。

  《学生“小饭桌”管理规范》还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食品采购、食品加工等方面作出规范。学生“小饭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小饭桌”食品加工,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

  在食品加工中,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向学生供应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每餐加工食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的留样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克。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规定,中小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中小学校(含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 经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

  同时,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还规定,禁止采购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量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禁止采购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不得采购风险性高的食物(如:豆浆、四季豆、扁豆等)、易发生食物中毒现象的食物,不得使用鲜黄花菜、发芽的土豆、来路不明野蘑菇、不新鲜的蔬菜等。

  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或专区存放,并显著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制作存放品种清单。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不得将剩余食品与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后出售。

  另外,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堂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食堂应实行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 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责任编辑:廖映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