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4日 11:42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赵志芸报道)12月19日闭幕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哈密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也是哈密市2019年继《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哈密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获批后的又一部地方性法规。
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了解到,修改后的《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区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以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为重点,准确把握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总体部署,聚焦聚力当地稳定发展大局、社会关注热点难点和重大民生问题,依法用好自治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扎实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坚持立法为民
回应社会关切
衡量善法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对国计民生重要问题的关注和回应。近年来,各地诸多涉及民生议题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彰显了新时代立法的民生导向,体现了立法对人民期待的积极回应。
城市养犬,看似小事,但事关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健康安全,关系到养犬者与其他公众权益的平衡、动物权益保护与城市环境卫生治理等社会问题,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
9月2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同时批准了《哈密市养犬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这两部条例不约而同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管理、服务和指导责任,充分体现了民生需求。
记者了解到,2018年,克拉玛依市也颁布了《克拉玛依市养犬管理条例》,从2018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不仅使克拉玛依市城市养犬工作步入了依法管理轨道,当地文明养犬风尚也初步形成。
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有了新内涵,民生立法就有了新任务。
5月1日起施行的《昌吉回族自治州乡村治理促进条例》,与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通过立法规范和强化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让乡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治路径得到切实解决,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聚焦绿色发展
加大环保立法
如今生态环境在人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中的地位不断凸显。近年来,自治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了多个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并及时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推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先后制定了《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吉木乃县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保护区域管理条例》《乌伦古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等。
2019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就伊犁河谷生态环境各项刚性保护措施加以立法明确,并首次设立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11月1日,新疆首个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主要针对准东开发区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结合上位法相关规定,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并予以法定化。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一直将生态环保立法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近年来先后颁布《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原始胡杨林保护管理条例》《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用法治有力保障了木垒的生态环境。
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先后批准了《江布拉克景区保护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多部环保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或单行条例,为我区打好“蓝天、碧水、净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四场标志性战役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促进科学立法
提高立法质量
随着全社会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单纯有没有法律法规,而是法律法规制定得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报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坚决做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把好合法性审查关。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娟告诉记者,我们重视加强对自治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并在审查报批法规条例时,主动了解询问有关情况,加强指导,帮助基层人大立法工作人员提高立法能力和法规质量。
2019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举办地方立法业务会、工作座谈会和培训班,加强对各地立法工作指导。同时进一步完善报批法规的工作流程,推进审查关口前移,对重要报批法规开展实地调研,提前介入指导,严格报批法规审查,确保立法质量。
区域协同立法是地方立法的新实践、新探索。12月2日举行的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会议提出,要探索区域协同立法,通过协同立法推进区域稳定发展。李娟说,今后将加大区域协同立法力度,为法治新疆建设提供更好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