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1月29日 10:44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李春霞 实习生肖梁远报道)为做好疫情防控,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多项政策,保障疫情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
政策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上班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自治区人社厅还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保障工作,研究制定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