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时期,你必须知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020年02月08日 10:20   来源:天山网

  天山网讯(记者刘一鸣报道)近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社会公众的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1月25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控疫情蔓延,而当全疆人民众志成城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而努力时,仍有个别人在疫情防控中,拒不执行政府命令甚至妨碍公务。

  这些行为是否逾越法律红线?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2月6日,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周志豪及专业律师,为公众解读在抗击疫情时,医疗机构、公民、商家等需要履行、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时,需紧绷法律风险防控这根弦。”周志豪说。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疫情发生时政府部门应及时公开哪些信息?

  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海瑞介绍,在疫情发生后,政府应公布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原因、发生范围、伤亡和涉及人员范围,处理措施及控制情况等信息。

  发现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的义务是什么?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应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注意!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一级响应以来,新疆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本次疫情防控工作最重要的特征是“依法防控”,这是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强调与要求的。新疆所有防控措施,都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与程序的,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其中《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公众不配合防疫工作是否违法?向医疗机构或者基层组织隐瞒旅居式、拒绝隔离等行为,将造成怎样的后果,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可能面临的最重处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公民个人应本着对自己及公众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管理,不配合的、情节严重者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如确诊患者及密切接触者不愿说明接触史、或有所隐瞒,不配合隔离甚至逃跑,公安机关可以协助社区和医疗机构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因上述行为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确诊患者明知自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存在病毒感染症状,擅自逃离监控,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疾病,从而危害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更为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

  如妨碍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妨害公务罪处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也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社会公众造谣传谣,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对于散布虚假谣言,法律对其也有惩治手段。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对疫情,公众需从官方获取准确信息,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如出现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发生,各相关部门将如何依法打击?

  口罩、防护服等物品作为抗击疫情的必备品,一些不良商家瞄准这一需求,借机涨价敛财,哄抬物价。这些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可能涉嫌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款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判刑15年。

  注意!

  此类行为即使不构成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相应行政责任。

  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1款规定,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商家根据其违法情节,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应如何依法保障爱心企业和社会公众为医疗机构捐款捐物的行为?

  医疗机构也属于合法的受赠单位。医疗机构虽有权利接受赠与,但在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还应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疫情面前,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袖手旁观,社会公众要理解和支持、配合相关单位开展的防控疫情工作,不逃避、不抗拒;不扩散、不传播;不信谣、不传谣;不起哄、不闹事;不阻碍、不添乱;不制假、不售假,这是每位公民的社会责任与义务。

  全国上下众志成城,疫情防控阻击战,我们必胜。

[责任编辑:罗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