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2020年03月06日 11:04   来源:天山网

  天山网讯(记者王娜 通讯员李建军报道)3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政局、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帮助企业纾解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

  根据《实施办法》,2020年2月-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2020年2月-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连队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在减免之列。

  《实施办法》提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中小微企业可在享受免征政策期限后再申请缓缴,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政策可与缓缴政策叠加享受。

  疫情防控期间简化办理缓缴手续,企业可通过线上、传真等形式申请缓缴,并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是否出现严重困难进行告知承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实施,不再审批和签订缓缴协议。

  《实施办法》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养老保险个人代扣代缴部分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后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此外,实施减免、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减损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对2020年2月已征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重新核定其应缴费额,应减免部分,原则上用于抵减以后月份缴费。

  2月份未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按减征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重新核定缴纳数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数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责任编辑:赵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