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聚焦】为家庭中的弱者撑起“保护伞”

——《自治区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解读

2020年04月21日 12:16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赵志芸报道日前,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向社会公布,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近日,记者采访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立法处处长李学军,请他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重在制止 凸显预防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了反家暴工作制度,对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报告、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让反家暴各项举措更加具体、更有可操作性。”李学军说。

  反家庭暴力工作涉及宣传教育、求助、报警、就医、伤情鉴定、庇护、人身安全保护、法律援助、调解、诉讼等各个方面,需要多部门统筹、协调、合作。《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并在第四条中明确由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各部门反家庭暴力工作,对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多部门合作联动、开展监督检查等职责逐一进行了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即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李学军说,“这是国家从法律层面设置的重要机构,成员单位由公安、民政、司法、教育、财政和卫生健康等多个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组成。反家暴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都在其中,在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下,相关单位依法履行本部门本系统反家暴职责,既各司其职,又协同配合,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家庭暴力危害巨大,防患于未然很重要。《办法》第二章明确了各职能单位、部门的防范工作任务: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反家庭暴力教育和宣传;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家庭纠纷调解等社会服务;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威胁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以防范家庭暴力的发生。并规定由各职能单位、部门对居民、村民进行反家暴宣传教育,将反家暴纳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引导居民、村民依法依规化解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在家庭暴力发生初期,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介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多项制度织密反家暴网

  反家庭暴力工作除遵循预防为主外,还强调“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实行社会共治”。李学军说,《办法》规定了诸多行之有效的处置举措,这些制度设计客观上构建起了一张严密的反家庭暴力网。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求助或者投诉”,并规定“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接到的单位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处理”,强调了首接负责问题,对应当给予受害者的帮助和处理作了详细规定。

  此条法规在处理顺序上强调先使用“柔性”救济手段,首先向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将“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作为最后的救济途径。

  《办法》第十三条具体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的报告对象、报告主体、报告条件和报案人信息保密。

  《办法》第十五条对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等四种必须出具告诫书的情况作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查访加害人、受害人,监督加害人是否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并将监督情况记录存档。李学军告诉记者,这一规定是对可能再次发生的家暴所采取的提前预防,也有利于及时消除家暴产生的潜在因素。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其提供临时或短期的庇护场所,是防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防止因家暴造成更严重后果的重要救济途径之一。但在实际中还存在有需求的家暴受害人不知如何寻求庇护服务的问题。《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告知受害人享有临时庇护的权利,受害人提出临时庇护请求的,应当协助安排至临时庇护场所。

  创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为了有力震慑家庭暴力加害人,有效保护受害者的安全及在家庭中的基本人权,《办法》专门设置第四章,从申请主体、申请方式和收费、管辖,保护令种类、内容,保护令送达、复议、执行以及违反处置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特殊保护周到细致

  未成年人特别是幼童、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等群体遭受家暴现象较多,且难以自我维权。《办法》在第五条中设置了保护性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为进一步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个人尊严,《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隐私保护的规定专门作了细化:“不得泄露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举报人、报案人、证人的信息”。在强制报告、告诫书、临时庇护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中都对特殊保护作了专门规定。

  “《办法》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让那些深受家暴侵害的人群不再孤立无援,为家暴受害者筑起一道坚固的安全保护屏障。”李学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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