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将性同意年龄改为14-18岁

2020年05月12日 13:08   来源:羊城晚报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拟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近期,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案引发社会关注,也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长、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的注意。结合近年来这类案件的发生,朱列玉寻求从法律途径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今年,他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对存在监护关系、师生关系、管理关系等特殊关系的,性同意年龄应改为18周岁;对男女之间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一律提高至16周岁。

  “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在实践中偏低”

  朱列玉说,近年来我国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犯问题上,相关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对未成年女性的性权利的保护仍需继续努力。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即,奸淫14周岁以下幼女的,无论幼女是被强迫还是自愿,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因为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但司法实践中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当被害人群体处于14到18周岁之间,与犯罪人又有监护关系、师生关系、管理关系等特殊关系时,犯罪人经常以对方同意为由进行辩护。”朱列玉说。

  他介绍,我国刑法中一律规定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在实践中是偏低的,尤其无法防止对少女有信任影响力的老师、监护人的性侵害。而现实中也存在男女之间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的未成年恋爱对象,出于双方自愿而发生性关系。因此,建议修改刑法,将奸淫幼女罪相关的性同意年龄由14周岁改为14至18周岁,避免对未成年女性有监护关系、师生关系、管理关系等特定监管关系的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侵犯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同时也保障未成年人合理的性自主权。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朱列玉说,该意见也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也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但该意见中仅规定了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的情况,对于双方存在特定关系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时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的同意是否有效并没有加以明确。

  有监护关系等情形的性同意年龄应改为18周岁

  在这一议案中,朱列玉分三种情形予以论述:

  ———对于有监护关系、师生关系、管理关系等的情形,性同意年龄应改为18周岁。朱列玉解释,对于14到18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在面对监护关系、师生关系、管理关系等特殊关系的人时,存在陷入弱势地位或孤立无援状态的危险,因而应当对此类情况中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做适当调整。一方面,国外法律中普遍对有信赖关系的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规定更高的性同意年龄。另一方面,我国性教育缺失使得14至18周岁女性不具有成熟的性意识。因此,建议修改刑法,对于有监护关系、师生关系、管理关系等的,性同意年龄改为18周岁,从而切实保护未成年女性在面对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时的性权利不受侵害。

  ———男女之间年龄相差不超过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朱列玉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也规定了“若发生性关系的双方均未满18岁,被告可获减轻或免除其刑”。上述条款被称为“两小无猜”条款。他解释说,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也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也不应一刀切地将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一律提高至前文所建议的18周岁。

  ———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一律适用16周岁。朱列玉说,我国1997年刑法设定了14周岁的性同意年龄,这一规定是依据当时的社会现实情况制定的。随着社会发展,多年前的这一标准在现今社会中继续适用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应当对一般情况下的性同意年龄做一定调整。

  “在我国,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还不充分,14到16岁的未成年人大多还没有对性侵形成明确的观念,面对可能存在的性侵害,保护自己的能力还不足。目前对于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是修改我国刑法中奸淫幼女罪的有关规定,提高我国的性同意年龄。因此,建议修改刑法,除前文中所述的两种特别情况外,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一律提高至16周岁。”

  代表履职记

  积极投身抗击疫情 精心准备议案建议

  “每次全国人代会一结束,我就开始准备下一次人代会的议案、建议,甚至在上一次会议期间,有好的建议来不及当年提交,我也会记下来。”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朱列玉分享了他的履职经历。

  在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中,身为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长,朱列玉积极组织捐款捐物、全球采购。疫情初期,他采购了5500个防护面罩捐给了武汉协和医院,并向其他医院捐了约3万只口罩。

  今年朱列玉准备了10份议案、13份建议拟在大会期间提交。

  朱列玉此次准备的议案、建议中,有大量涉及疫情主题的内容:关于制定反虐待动物法的议案;关于修改刑法增加“捕获运输交易屠宰野生动物罪”的议案;关于修改刑法增加“殴打医疗工作人员罪”,因医疗纠纷而殴打医疗工作人员不论轻重一律构成犯罪的议案;关于对食用动物品种进行许可证管理严禁食用野生动物和宠物的建议;建议将每年的1月23日设为“国家公共卫生日”……

  此外,他在今年准备提交的13份建议中还有浓浓的“民生味”:建议“五一”放假增至七天、建议实行全面放开三孩政策……

[责任编辑:王建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