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公布实施

2020年06月17日 10:22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任华 通讯员马晓杉报道)新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4日公布实施。6月16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条例》宣贯会,首次向企业进行宣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立法处处长李跃红在会上对《条例》修改情况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条例》自1994年颁布以来,分别于1997年、2010年、2012年进行了三次修改,此次是第四次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共五章35条,在原条例的基础上修改了15条,新增了1条,删除了8条。此次《条例》的修改,一是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将近年来中央以及自治区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体现在《条例》之中,二是将新疆产品监督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确定。

  李跃红介绍,《条例》明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式,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规范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标准,对原条例第十二条中的标准作出相应修改,修改为“企业明示使用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及其他技术规范和质量承诺”;新修正的《条例》明确,不得收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删除相关产品免检的规定,删除各类称号评选认定工作;《条例》还取消自治区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此外,还将原条例第九条中县级以上的监督检查计划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修改为“备案”方式。

  “《条例》的修改和施行,对提高新疆产品质量,促进高质量发展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我们将宣传好、执行好《条例》,不断提高监管效能,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张忍社说。

[责任编辑:张赏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