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实施

2020年06月17日 15:40   来源:天山网

  天山网讯(记者于江艳报道)新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4日施行,6月16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召开《条例》宣贯会议,首次向企业进行宣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于1994年11月19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分别在1997年、2010年、2012年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了三次修正。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局长买买提江·阿不拉介绍,去年自治区“两会”期间,自治区人大代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许小宁提出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议案,被自治区人大采纳,并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列入2019年、2020年立法计划。根据计划安排,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自治区司法厅开展《条例》修正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今年5月,新修正的《条例》正式公布实施。

  新修正的《条例》共五章35条,在原条例的基础上修改了15条,新增了1条,删除了8条。新修正《条例》明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式的调整,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精神,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将原《条例》第八条作了修改。

  新修正《条例》规范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标准,明确不得收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删除相关产品免检的规定,删除各类称号评选认定工作。以删除各类称号评定工作为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名牌选评认定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中,停止了关于“名牌产品”等各类称号选评认定工作的要求,因此新修正《条例》时将原《条例》中的“名优标志”内容进行了删除。 

  此外,根据我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新修正《条例》还删除了“属售前报验的产品应当报验”的条款内容,将原《条例》第九条中县级以上的监督检查计划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改为”备案“。

  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总农艺师郑继亮说,时隔八年对《条例》进行第四次修正,对产品质量监督和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企业要把新《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增强企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质量安全。

  新修正《条例》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提高生产者、经营者承担质量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有了明确的规定,新修正《条例》的施行,为进一步提高自治区产品质量水平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廖映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