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别侥幸!住房公积金今后也能作为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07月01日 09:20   来源:天山网

  天山网讯(记者刘新草 通讯员刘玉琪报道)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打破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建立健全自治区各级法院及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执行联动机制,巩固自治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6月3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就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签发《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召开新闻通气会。

  记者了解到,新疆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部分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充裕。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为改善职工住房问题而设立,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福利性等专有属性。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另一方面,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个人合法收入,不应成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保险箱”,理应被纳入执行范围。因此,出台《指导意见》规范住房公积金执行程序很有必要。

  《指导意见》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因执行(保全)案件需要,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但人民法院在执行住房公积金前,应当首先进行“四查”,即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企业及股权情况等,当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无以住房公积金余额为他人公积金贷款进行担保等条件下,人民法院可要求公积金中心协助扣划被执行的住房公积金。

  《指导意见》填补了全区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规范空白,平衡了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性与作为个人合法收入的可执行性之间的矛盾,同时也完善了公积金中心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的办理规范,贯彻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自治区高院执行局副局长魏玉林说:“《指导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全区法院执行工作的体制和机制,进一步畅通全区法院与各公积金中心间的沟通渠道,维护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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