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短波】住房公积金纳入法院执行财产范围

2020年07月11日 11:14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杨舒涵报道)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今后,新疆住房公积金将被纳入法院执行财产范围,全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外)各级法院和各级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步实行。

  日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住建厅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住房公积金前,应当首先进行“四查”,即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调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企业及股权情况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以住房公积金余额为他人公积金贷款进行担保时,可进行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划扣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时,应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此外,还明确了人民法院因执行(保全)案件需要,可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查询、冻结、划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

  《指导意见》填补了全区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规范空白,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范围,推动解决了执行难落实落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赏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