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家解读】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将被追责

2020年07月26日 09:49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李春霞 赵春华报道)疫情防控期间,每一位公民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要求。7月25日,乌鲁木齐市司法局局长张景春介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不遵守相关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绝大多数市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要求,积极配合防控工作。但也有个别市民有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行为,比如不服从小区防控管理规定,随意进出,甚至串门聚餐、聚集;不配合核酸检测工作、辱骂工作人员;进入公共场所不戴口罩;集中或居家隔离期间有发热等症状不及时报告等现象。

  据张景春介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及自治区公安厅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于此类行为,须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如果市民上述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造成恐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市民拒不执行当地政府在疫情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市民违法行为如果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情节严重者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有人在疫情期间造谣、散布谣言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于信谣传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不仅可能涉及行政拘留,严重者还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