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21日 12:20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乌鲁木齐晚报讯(记者饶俊华报道)疫情发生后,有的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是否可与职工协商工作时间与薪酬?员工在确诊新冠肺炎期间合同到期,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被隔离及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应怎么发放?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对此进行了解答。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与职工协商工作时间与薪酬?
陈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对于确诊新冠肺炎的员工,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陈平:对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员工,可以被视为处于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
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工资应该怎么发放?
陈平: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且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