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延至明年3月

2020年08月31日 09:31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王永飞报道)记者从新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实施期限再次延长,由2020年12月1日延至2021年3月31日。

  为了保证延期政策落到实处,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了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田地说,贷款到期已偿付贷款本息的个体工商户可二次申请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未到期的,个体工商户可向承贷银行机构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承贷银行根据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情况评估,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一定的延期还本安排,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贷款到期已偿付贷款本息的、未申报使用过小额信贷的个体工商户,可向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这是我区第二次延长该政策实施期限。上一次延长是在4月,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实施期限从原定的截止日2020年9月11日延长至2020年12月1日。该政策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3月联合出台,个体工商户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免抵押、免担保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在8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为6个月,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自治区财政给予50%的贴息。截至8月28日,全区发放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款60.12亿元,惠及11.33万户个体工商户。

[责任编辑:罗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