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英烈人格利益不容侵犯

2020年10月27日 10:14   来源:新疆日报

  【开栏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出生到去世,一个人生活中的很多难题和琐事,民法典都可以给出解决方案。为迎接即将到来的民法典时代,新疆日报推出“以案说‘典’”栏目,邀请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库成员从人格权编、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侵权等方面进行解读,讲解民法典中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

  案例:

  张甲的父亲张乙是解放军战士,在参加抗洪抢险过程中,为抢救落水群众不幸牺牲,被评定为烈士。基于个人恩怨,李某在网络上发表文章,称张乙是因为钓鱼不慎落入水中而死亡,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其歪曲张乙英勇牺牲事实、恶意侮辱烈士的言论,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张甲决定以李某侵犯张乙名誉、荣誉等人格利益为由,要求李某承担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185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释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永江认为,英烈事迹和英烈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曾经,刘胡兰、邱少云、董存瑞、黄继光、“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烈士形象被不同程度地解构、歪曲。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也亵渎了英雄烈士身上所体现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触碰社会底线,需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法还建立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有权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中有关“英烈条款”也体现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是民法典对捍卫英雄烈士呼声的有力回应。法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记者 杨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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