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居住权是怎么一回事

2020年11月10日 10:16   来源:新疆日报

苏炯发/作

  案例:

  王武德(化名)丧偶多年一直未再婚,独自抚育儿子王子悦(化名)。王武德退休后,因身体缘故,经人介绍了一名保姆李玉兰(化名)照顾其和儿子生活起居。李玉兰不是当地人,当保姆期间一直住在王武德家中。多年来,李玉兰将王武德一家照顾得很好,家中干净整洁,饭菜美味可口。身体渐渐不好的王武德考虑到如果自己一旦去世,李玉兰可能面临无家可归无处可去的境地。为了感谢李玉兰多年照顾,在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王武德与李玉兰签订了《房屋居住权设立合同》,双方约定:李玉兰对王武德名下的房屋无偿享有居住权,直到李玉兰去世。

  王子悦得知这一情况后心生不悦,认为自己作为父亲唯一法定继承人,在父亲去世后有权继承该房屋,作为保姆的李玉兰不该也无权居住该房屋。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释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永江认为,为了贯彻党中央作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部署,顺应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现实需求,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

  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在本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也就是说,居住权人有权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而原则上无须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使用费。但是,设立居住权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具体而言:一是应当通过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二是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时居住权设立;三是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不得出租;四是虽然居住权原则上具有无偿性,但同时也具有期限性,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案例中,只要王武德与李玉兰之间的《房屋居住权设立合同》不具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欺诈、胁迫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效力瑕疵,在依法申请居住权登记后,李玉兰就享有居住权。即便王武德去世后,王子悦通过继承成为房屋新的所有权人,李玉兰仍然有权居住直到去世。

  (记者杨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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