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入三审 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

2020年12月23日 22:54   来源:人民日报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此次为第三次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对草案作了说明。

  周光权说,草案二审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本款规定限于致人死亡的情形,对使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三审稿修改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根据当前实践需要,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有必要对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三审稿建议对刑法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完善:一是适当提高五个犯罪的刑罚,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二是根据实践需要,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衔接,增加侵犯服务商标犯罪规定,完善侵犯著作权罪中作品种类、侵权情形、有关表演者权等邻接权的规定。三是完善有关犯罪门槛规定,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加情节。此外,还对二审稿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增加单位实施商业间谍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

  针对社会关注的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上学等问题,草案二审稿增加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犯罪。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指使或者帮助实施冒名顶替的行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从严惩处。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王建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