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禁止高空抛物,保护“头顶安全”

2021年01月08日 10:11   来源:新疆日报

  案例

  赵老太有在小区散步的习惯,一天,在她行至小区2号楼时,一个花盆突然从高空坠下,砸中她的头部,导致其当场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一个月后,赵老太康复出院,共支出医疗费、护理费等20万元。经公安机关勘验后,排除人为故意伤害可能,并鉴定花盆是砸破2号楼四层外墙上年久失修的安全网坠落到地面的。该楼五层以上共有十家住户,事发时四户房屋无人居住。在协商20万元损失承担时,赵老太认为五层以上住户都可能是加害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负责。而住户们和物业企业则表示很无辜,认为应当找出“真凶”承担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释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热依汗古丽·阿斯木认为,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看,此类案件具有实际侵权人查找难、影响面广、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因此,如果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处理规则要求受害人自己找出实际侵权人、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显然不利于及时救济受害人。为此,《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立了当实际加害人难以确定时,采取推定加害人的规则,即由可能为加害人范围内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民法典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行为的法律责任体系:一是鲜明提出高空抛物为法律所禁止,为认定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明确了由实际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为一般规则,在难以确定实际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为例外的规则。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的原因不是其具有过错,而是基于合理分散损失、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考量。三是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引导和推动建筑物管理人尽可能消除安全隐患、完善防范和监控措施,更有利于查找实际侵权人。四是明确了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义务。

  案例中,由于调查难以确定实际侵权人,所以五层以上住户除房屋闲置住户以外,都可能是加害人,应当补偿赵老太的损失。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维修安全网,应当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记者杨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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