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未尽提醒义务的合同有效吗?

2021年03月16日 10:27   来源:新疆日报

  【案例】

  乌鲁木齐市民王女士订购了手机A套餐业务,使用半年后,她想更换为B套餐,便通过电话告知运营商要求更换套餐。而运营商称其签约的A套餐合同中有一个条款是“本套餐使用期限为两年,两年之内不能变更”。

  这让王女士心生不悦,在她订购A套餐时,运营商并未做出任何提示,关于该套餐使用期限必须满两年的事她并不知情。那么运营商A套餐的合同条款合理吗?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释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亮认为,运营商A套餐的条款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商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能够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正因为格式条款没有与消费者进行协商,所以存在商家自己拟定一些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商家责任的条款,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可能性。

  民法典对商家拟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提出了两项要求:第一是提示,商家要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提示义务是主动的义务,不论消费者是否要求,商家都要进行提示;第二是说明,如果消费者对格式条款提出问题,商家有义务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张亮表示,民法典规定对于免除或者减轻商家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商家未尽到说明和提示义务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对于商家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都是无效条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案例中,“本套餐使用期限为两年,两年之内不能变更”的条款限制了王女士在消费过程中的选择权,该条款无效,王女士不受该条款的约束,她有权变更套餐。(记者 杨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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