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调整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 自5月1日起执行

2021年03月19日 10:28   来源:新疆日报

  新疆日报讯(记者石鑫报道)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电网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用电,优化配置电力资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销售电价适用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其中,居民生活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生活、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监狱监房生活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是指农业用电、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畜牧业用电、渔业用电、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农产品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农村建设)、农业排灌用电。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是指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包括大工业用电(两部制),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大工业用电(两部制)以外的用电,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可根据自身用电特性,自愿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两部制)价格。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两部制)价格。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单一制)用电价格。

  《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迪木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