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4月08日 09:11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马伊宁报道)记者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获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此举将加快新疆制造业高端转型、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提出,将对促进经济增长作用明显,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创新给予奖励。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奖励的对象为通过自治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认定的研制生产企业。在产品认定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后2年内均可申请奖励。奖励分为创新奖励和保费奖励。
在创新奖励方面,按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已实现市场销售收入,给予研制生产企业原则上不超过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销售收入总额的60%的创新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同一企业每年度受奖励不超过2个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受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产品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给予本项奖励。
在保费奖励方面,为支持研制生产企业与保险企业合作为用户投保,鼓励保险服务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保险服务,帮助研制企业和用户开展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投保。对于购买了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保险的产品,在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创新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研制生产企业一次性不超过一年度保费8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同一产品已获得国家财政支持保费补贴的不予重复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为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建设,对试验区内企业申请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奖励的给予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