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建大棚,用地实行备案制——自治区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解读

2021年04月12日 10:13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3月15日,特克斯县大棚草莓开始上市。张庆华摄 

3月5日,阿瓦提县农业农村局育苗中心工作人员在管护茄子苗。艾尼瓦江·依明摄 

3月28日,农民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良繁场设施农业大棚基地里采摘黄瓜。华岩明摄 

3月25日,农民在轮台县轮台镇夏玛勒巴格村大棚内给游客介绍特色种植经验。张慧勇摄

  记者 魏永贵

  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我区制定出台了系列推进设施农业建设的政策措施。对广大农民来说,了解掌握这些政策措施,可以更好更快地建成温室大棚等各类设施农业项目,更早更快获得产出效益。

  设施农业建设,用地要先行。2020年5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对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作出了规定。

  这些规定实施即将一年,当前我区各地特别是南疆地区设施农业建设规模在迅速扩大,农民需要进一步了解掌握这些规定。

  首先是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按通知要求,设施农业用地是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其次是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按规定,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同时,通知对面积大小区分不同情况有详细规定。

  通知中,对用地管理特别是使用耕地建设设施农业有比较细致的规定,合作社、经营户在占用耕地时要仔细对照。

  此外,与原有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相比,新规定有不少突破,与设施农业经营者直接相关的主要有两项。

  一是对养殖场面积大小有新规定。落实自治区支持畜牧业发展相关政策,在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前提下取消规模化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15亩上限;规模化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畜禽养殖设施可以建设为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二是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用地协议备案制。这将使设施农业经营者在办理手续时更加简便。具体包括“提出申请、项目选址、征求意见、签订协议、用地备案、备案信息提交”六个步骤,各个环节的办理事项都很明确简洁,也有办结时限要求。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随着我区设施农业产业大发展,设施农业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涌现。耕种收等环节的新型农机装备应用,水肥一体化等新型栽培技术应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应用都需要相应的设施农业用地支持。通知将为设施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有利于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的用地需求,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效益,促进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 刘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