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调整11种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2021年05月12日 09:08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马蓓报道)一年病史缩短至半年,取消半年用药记录……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想要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的,今后将能更快享受到相应的报销待遇,这得益于乌鲁木齐市对11种慢病鉴定标准的调整。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乌市医疗保障局把学习党史与帮助解决参保人员在医疗方面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结合起来,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针对参保人员反映的“在办理特殊慢性病过程中,由于病史和用药记录等方面的要求造成等待时间长”等问题,市医保局立即开展调研,梳理特殊慢性病政策文件,在广泛征求医疗机构、鉴定专家意见建议和组织临床医疗专家充分讨论基础上,组织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医疗机构专家,在原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基础上,对参保人员意见集中的11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史和用药记录等要求进行了调整。

  此次调整鉴定标准的11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包括: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糖尿病、糖尿病并发症、癫痫、帕金森、阿尔茨海默病。

  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内分泌科主任谢梅参与了鉴定标准修订的专家讨论和评定诸多环节。

  “修订调整后的鉴定标准更加贴合临床工作的实际。”谢梅说,可以提供实验室检查和病理学检查说明其病程的,不再限制病史和用药记录;肾病综合征的患者病史要求从一年减少为三个月,还取消了半年用药记录的要求,这都让患者可以更快速地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及时享受到相应报销待遇,减轻患者门诊就医结算的经济压力。

  调整后鉴定标准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对病史的要求,原需一年病史的缩短为半年,原需半年的缩短为三个月;取消部分病种对用药记录的要求;对可以提供实验室检查和病理学检查说明其病程的,不对病史和用药记录进行限制。     

  张莉提醒,这里所说的病史,包含病历中记录(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的既往史及相关主诉;原鉴定标准中的未在此提及修改的细则保持不变。

  乌市医保参保人员患特殊慢性病确需门诊治疗的,可到具有特殊慢性病诊断资格的定点医院医保办公室进行申报。目前,乌市具有特殊慢性病诊断资格的定点医院有24家,涵盖了全市范围内所有三级综合性医院和中医医院。

  链接:乌鲁木齐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有27种: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精神病、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功能衰竭、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并发症及后遗症、糖尿病、糖尿病并发症、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慢性前列腺炎、类风湿性关节炎、血友病、帕金森氏综合征、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阿尔茨海默病、风湿性心脏病、耐多药结核病。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共两类18个病种:糖尿病(Ⅱ型)、高血压(Ⅱ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苯丙酮尿症和血友病。

  乌鲁木齐市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责任编辑: 吴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