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子女要积极履行赡养义务

2021年06月23日 10:35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赡养义务 苏炯发作

  【案例】

  和田市某乡村94岁村民买某有4个儿子,目前和二儿子热某生活在一起,其他3个儿子在外地。但老人称,二儿子对自己不好,常常到了饭点也不给饭吃,近期一些琐事引发了两人矛盾。

  法官了解事情原委后,对热某进行赡养老人传统美德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随后,经和老人其他孩子取得联系,从传统道德文化和法律权利义务层面进行宣传教育。最终,他们就老人的赡养问题从赡养形式、时间、费用支付、医药费的承担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法条】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1074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释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亮表示,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子女拒不赡养老人或者怠于赡养老人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有两代人因为赡养问题对簿公堂。有的子女因为老人分配财产不公而耿耿于怀,有的因为子女自身经济条件拮据而不愿背负更多压力,更有甚者毫无理由地拒绝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民法典将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无劳动能力’改为‘缺乏劳动能力’,涵盖面更广,降低了对父母欠缺劳动能力的认定难度,对老人而言显得更加友好。”张亮解释,只要父母相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较为困难,就有权利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用,履行赡养义务。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便已转化为拟制血亲,继子女也应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买某身体状况衰退,生活基本无法自理,显然不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不能承担自己的生活和医疗费用,其子不愿承担赡养义务,还对老人进行责骂,此种情况已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赡养关系是基于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之间一定亲属关系存在而产生的救助性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在父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赡养义务人必须履行其法定义务。”张亮说,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子女出于亲情和孝道,要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自愿向父母支付赡养费,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弘扬的美德。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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