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在线】自治区湿地保护小区管理办法出台 鼓励公民法人等参与保护建设

2021年07月20日 11:03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网-新疆日报讯(记者曹华报道)近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小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全区湿地保护与修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据了解,《办法》共16条,对全区湿地保护小区申报条件和程序、建设与管理、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原则等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湿地保护小区由所在地保护管理主体向所在县市区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专家踏勘、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拟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面积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50%,要设立界碑、界桩和标识牌,包括湿地保护小区名称、面积、范围、批准文件等文字描述及分布图、保护目标、责任主体、设立单位等。

  《办法》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小区的保护和建设。在保护和发挥湿地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可以利用资源优势开展生态体验、生态旅游、科普宣教、示范教育和可持续利用等活动。湿地保护小区范围内禁止开(围)垦、填埋湿地,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禁止引进外来物种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湿地保护小区是指面积较小、由县级行政机关批准保护的具有完整生态系统的湿地区域。近年来,自治区持续加大对湿地的保护和管理,截至2020年底,全区湿地保护率达到51.29%。根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新疆湿地总面积为394.82万公顷,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四大类。

[责任编辑: 罗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