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03日 09:05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以案说“典”】
【案例】
市民罗某乘坐赵某驾驶的微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相撞,罗某受重伤。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微型普通客车原车主为某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该车转卖给赵某。买卖时,该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且无法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后,罗某住院治疗40天,产生医疗费26万元。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罗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共计33万元。
转让拼装或报废车,出事要担责。□乔怡作
赵某辩称:无能力赔偿罗某的损失。
运输公司辩称:已将车辆卖给赵某,双方签下合同,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发生事故由赵某负全部责任。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交付给他人,并不对车辆占有和使用,也未有该车收益,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4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释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亮介绍,本案中转让的车辆已到强制报废标准,运输公司也明知该车辆转让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运输公司存在违法转让机动车的行为。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处理报废汽车。运输公司虽不是实际的侵权人,但其违规处理报废汽车,依据民法典规定,应与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报废汽车的车主,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处置报废车辆,千万不要图一时之利,而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张亮提醒,对于那些打算购买二手车的买家,一定要对车辆的使用年限、车况作全面了解,千万不能贪图便宜购买报废车,这样才能规避法律风险。
最终法院判决由赵某赔偿罗某各项损失33万元,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