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撤销监护人资格!

2021年11月15日 11:19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以案说“典”】

□董瀚文作

  [案例]

  吴莽(化名)和8岁的女儿小花共同生活,是彼此唯一的血缘关系亲属。但性情喜怒无常的吴莽经常殴打、体罚女儿,致使小花轻伤,邻居发现后报警。2019年5月,吴莽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9年8月28日,和静县民政局向和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撤销吴莽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和静县民政局作为小花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和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条第二款: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释法]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亮表示,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实施了暴力等行为,严重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导致子女处于危困状态,此时个人或组织可以起诉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监护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量被监护人的现实处境,在没有其他近亲属适合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民政局担任其监护人,避免被监护人陷入监护真空的困境。本案的审理一方面彰显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另一方面也说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协作配合,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后,还需及时引导和帮助被监护人走出心理阴霾,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工作机制,帮助未成年人建立积极心态,重塑健康人格。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责任编辑: 廖映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