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景区收费 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2021年11月22日 08:46   来源:天山网-新疆日报原创

  【天山深读】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 石鑫

  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11月15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就《办法》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明确定价形式和管理范围

  《办法》明确,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依照景区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该负责人介绍,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景区,或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包括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博览园、部分博物馆和纪念馆等,其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体现公益属性,按照相关原则核定价格。”该负责人说。

  景区内住宿、餐饮、游乐项目等服务价格,以及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人文景观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近年来,自驾游逐渐成为主流,开着汽车追寻“诗与远方”成为越来越多人喜欢的旅行方式。《办法》对景区开通自驾游项目也有明确的规定。

  景区开通自驾游项目应当依据景区道路、停车等资源情况进行论证,明确自驾游车型及每日可允许进入景区最高车辆数量等,并征得所在地政府同意。景区管委会或经营企业参照区间车车票价格、旅游者需求、景区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备。所收费用用于环境、道路等的保护和维护。

  禁止景区交通运输与门票捆绑销售

  在价格规范方面,《办法》明确,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景区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门票的,要严格审批并要实行公示,由旅游者自愿选择。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指出,景区内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景区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或者其他费用。同时,不得区别对待中外、本地外地旅游者,设置不同门票价格及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对景区内举办的各种临时展览活动或者演出,《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含免费开放的)举办各种临时展览(活动、演出)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景区可制定临时票价并向当地发展改革委报告,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参观。

  在落实价格优惠政策方面,《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各类群体门票和垄断经营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优惠政策,其中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持警察证的在职人民警察实行免门票。

  建立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门票价格水平惩戒联动机制

  在强化事后监管方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原有我区建立景区门票收入使用监审、监测制度和实行景区门票及相关收费报备制度的基础上,《办法》明确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门票价格水平惩戒联动机制,将门票价格执行情况等作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考核指标,对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景区,相应下调门票价格。

  同时,加强对景区门票及游览服务价格的监管,对景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优惠政策、擅自涨价、通过捆绑销售变相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景区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通过大额回扣争抢客源等扰乱景区价格秩序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景区及其主要负责人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针对消费者反映遇到的“宰客”现象,《办法》明确规定,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提供住宿、餐饮及从事销售商品等有偿经营服务活动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在旅游淡季大额回扣争抢客源、在旅游旺季擅自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标准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当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编辑: 赵静 ]